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鸡东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新乐农资连锁店46非法人分支机构是经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企业(附件),该批企业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根据相关规定,我局于2017年9月12日在鸡西市红盾信息网、鸡东县政府网上发布了责令改正通知公告,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改正其违法行为, 亦未提出复议申请;2017年9月30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鸡西市红盾信息网、鸡东县政府网上发布了拟吊销营业执照公告,并通告当事人鸡东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新乐农资连锁店46非法人分支机构(附件),自公告发布之日15日内有权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鸡东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新乐农资连锁店46非法人分支机构(附件)企业未主张上述法定权利。 

鸡东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新乐农资连锁店46非法人分支机构企业(附件)长期停业不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上述企业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上述企业如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鸡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bte365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鸡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黑龙江)、鸡西市政府网、鸡东政府网站和我局门前执法公示栏上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特此公告。 

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28 

企业法人处罚公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