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东县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鸡政规〔201723

 bte365关于印发鸡东县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直属单位、有关部门:

现将《鸡东县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bte365

              2017928

 

鸡东县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2办事机构

2.3成员单位职责

3.预防和预警

3.1预警监测

3.2预警支持系统

3.3预防措施

3.4预警分级

3.5预警发布、调整及解除

4.应急响应

4.1四级响应

4.2三级响应

4.3二级响应

4.4一级响应

4.5指挥和协调

4.6信息报告及公开

5.应急保障

5.1人员保障

5.2科技保障

5.3经费保障

6.监督管理

6.1社会监督

6.2责任追究

7.预案管理

7.1培训和演练

7.2预案更新

7.3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应对大气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大气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1.3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2)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大气重污染预警、预报体系,积极预防、及时预警、消除隐患,提高大气重污染天气防范和预警能力,消除或者减轻大气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影响,最大限度减少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平战结合,专兼结合,整合资源。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大气重污染天气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应急救援力量,发挥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鸡东县行政辖区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大气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成立县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简称县应急指挥部,下同)。

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环保局局长、县气象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工信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局、县卫计局、全美公司、县气象局、各乡(镇)政府。

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县政府有关应对大气重污染天气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2)建立和完善大气重污染天气预警机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3)组织制定大气重污染天气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

 (4)负责牵头组织大气重污染天气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等工作;

  (5)统一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各乡(镇)政府做好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部署全县预防大气重污染天气的公众宣传和教育工作。

  2.2办事机构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县环保局。

  主  任:县环保局局长

  副主任:县环保局分管副局长

  成  员: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和各业务科室科长

  职责:

  (1)依法组织协调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有关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各类信息收集、汇总、上报等工作;

  (3)组建和完善大气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指挥系统,协调县气象局预测大气重污染天气可能影响区域及发展趋势,对可能持续较长时间的区域发出警告并定期定点进行检测和控制;

  (4)牵头组织制定、修改、完善本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

  (5)承办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大气重污染预警及响应信息,做好报道和舆论引导;负责宣传群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减排措施。

  (2)县工信局。负责督导应急响应区域内的各乡镇政府组织工业企业落实大气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减(停)产措施。

  (3)县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各乡镇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保护性措施。

  (4)县财政局。发生大气重污染并启动应急预案时保障应急经费需要,监督应急资金安排、使用和管理。

  (5)县公安局。负责节假日、重大活动烟花燃放、禁放时段和区域的控制;组织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 与县环保局联合执法,查处上路行驶的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车辆。

  (6)县环保局。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与县气象局联合对环境空气质量预测信息进行会商研判;根据不同预警等级开展环境执法检查,监督重点大气排污企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减排措施,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

  (7)县住建局。负责指导、检查建筑工地围挡、硬化及临时停工工作。

  (8)县城管大队。负责查处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房屋拆除等扬尘污染行为;负责查处露天烧烤烟尘污染行为。

  (9)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提高公共交通运力;出现雾霾天气及时限行或者封闭高速公路,确保交通安全。

  (10)县农业局。负责督导落实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等工作,督促各乡(镇)开展秸秆禁烧工作。

  (11)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工作,宣传防病知识和救助常识,科学指导公众提高防护能力。

  (12)全美公司。负责本系统职工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等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和制止;督促各所属单位加强清扫保洁、洒水抑尘(冬季除外)。

  (13)县气象局。负责与县环保局共同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和会商研判工作,联合提供预测预警信息;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向公众发布城市雾、霾天气预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修正。

(14)各乡镇政府。制定并实施本辖区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落实县级应急预案及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保障预案的各项任务、措施,并将实施方案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预防和预警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原则,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大气重污染天气预防、监督和管理工作,不断完善预警机制,加快建设预测预警网络系统。

 3.1预警监测

 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报应当整合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资源,县环保局负责空气污染物监测,县气象局负责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分析。建立健全县环保局、县气象局联合会商预报机制,根据气象条件和污染物排放状况,每日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测预报,遇大气重污染天气时增加会商预报频次,并不断拓展信息发布渠道,便于公众及时知晓。

  3.2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服务平台设在县气象局,作为全县统一发布大气重污染天气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支持系统,做到信息传递及反馈高效、快捷,实现资源共享。

 3.3预防措施

  (1)加强空气质量监测与空气污染形势预判,建立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库。县气象局、县环保局要对近5年我县空气环境质量走势数据进行汇总和研判,确定由季节和气候因素导致大气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段和易发生区域;各乡镇政府要掌握辖区内大气污染源的种类及分布情况,及时了解生产情况;

  (2)明确责任,落实重点成员单位应急工作职能。按照“预防为主、及时响应、妥善落实”原则,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完善的应急响应制度;

  (3)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大气重污染天气预判、预警系统。加强空气环境质量监测、预警科研和应急响应系统建设,及时配备各类应急装备,如监测仪器、设备器材、警示标志等。

  3.4预警分级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分级方法,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之间为重度污染,AQI大于300为严重污染。根据空气质量预报,同时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大气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4个级别,依次为蓝色预警(四级)、黄色预警(三级)、橙色预警(二级)、红色预警(一级)。

  上述AQI是指城市所有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AQI日均值数据。

  蓝色预警(四级)。预测AQI日均值>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黄色预警(三级)。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二级)。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一级)。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根据空气污染程度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者解除。

  3.5预警发布、级别调整与解除

  3.5.1预警发布

  预警建议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县政府应急办,经县政府领导批准后,由县政府应急办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对外发布或者宣布取消,并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环保局备案。

  3.5.2预警的调整与解除

经预测,预警区域未来空气质量指数(AQI)低于本级别预警条件,且36小时内不会反弹时,应当下调一级预警级别或者解除预警;预警区域未来空气质量指数(AQI)高于本级别预警条件,且有持续恶化的趋势,应当上调一级预警级别,直至最高级别预警。

4.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分为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与预警分级一一对应。

  4.1四级响应

  启动条件:当发布蓝色预警(四级)时,启动四级响应。

  1.响应措施:由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分别组织实施以下内容:

  (1)提醒老人、儿童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减少户外活动。

  (2)建议减少或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3)建议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4)建议公众特殊时期(如春节、大型活动等)限制和减少燃放烟花爆竹。

  (5)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6)施工工地采取停工或者其他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2.强制性控制措施

  (1)县环保局监督重点工业企业启动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2)县住建局、各乡镇政府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减少土石方开挖规模,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

  (3)全美公司、县农业局、县城管大队、各乡镇政府监督禁止城市及周边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违规露天焚烧;延长道路清扫保洁时间,增加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严格管控露天烧烤。

  4.2三级响应

  启动条件:当发布黄色预警(三级)时,启动三级响应。

  1.响应措施:由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分别组织实施以下内容: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2)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3)建议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4)建议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5)建议公众特殊时期(如春节、大型活动等)限制和减少燃放烟花爆竹。

  (6)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7)施工工地采取停工或者其他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2.强制性控制措施

  (1)县工信局和各乡镇政府监督各重点工业企业落实减产、限产措施。

  (2)县环保局监督重点工业企业启动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3)县住建局、各乡镇政府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减少土石方开挖规模,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

  (4)全美公司、县农业局、县城管大队、各乡镇政府监督禁止城市及周边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违规露天焚烧;延长道路清扫保洁时间,增加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严格管控露天烧烤。

  (5)县委宣传部要组织广播、电视等媒体安排整点时间播报大气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提醒公众做好防护措施。

  4.3二级响应

  启动条件:当发布橙色预警(二级)时,启动二级响应。

  1.响应措施:由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分别组织实施以下内容: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2)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3)建议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4)建议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5)建议公众特殊时期(如春节、大型活动等)限制和减少燃放烟花爆竹。

  (6)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7)施工工地采取停工或者其他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2.强制性控制措施

  (1)县工信局和各乡镇政府监督各重点工业企业落实减产、限产措施。

  (2)县环保局监督重点工业企业启动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减排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量20%,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3)县住建局、各乡镇政府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减少土石方开挖规模,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

  (4)全美公司、县农业局、县城管大队、各乡镇政府监督禁止城市及周边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违规露天焚烧;延长道路清扫保洁时间,增加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严格管控露天烧烤。

  (5)县交通运输局增加公共交通运力;出现雾霾天气及时限行或者封闭高速公路,确保交通安全。

  (6)县教育局组织实施或通知各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加强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7)县卫计局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的医疗保障和应急值守工作;加强对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8)县委宣传部组织广播、电视等媒体安排整点时间播报大气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提醒公众做好防护措施。

  4.4一级响应

  启动条件:当发布红色预警(一级)时,启动一级响应。

  1.响应措施:由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分别组织实施以下内容: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

2)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3)建议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4)建议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5)建议公众特殊时期(如春节、大型活动等)限制和减少燃放烟花爆竹。

6)建议企业单位根据情况实行员工休假或弹性工作制。

7)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8)施工工地采取停工或者其他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2.强制性控制措施

1县工信局各乡镇政府监督各重点工业企业落实减产、限产措施。

2环保局监督重点工业企业启动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减排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量30%,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3环保局、县工信局联合对市区重点监控企业进行驻厂监察,重点检查企业煤质情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4县住建局各乡镇政府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减少土石方开挖规模,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

5全美公司县农业局县城管大队各乡镇政府监督禁止城市及周边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违规露天焚烧;延长道路清扫保洁时间,增加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严格管控露天烧烤。

6交通运输局增加公共交通运力;出现雾霾天气及时限行或者封闭高速公路,确保交通安全。

7公安局组织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与环保部门联合执法,查处上路行驶的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车辆。

8教育局组织实施或通知各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

9卫计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的医疗保障和应急值守工作;加强对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10委宣传部组织广播、电视等媒体安排整点时间播报大气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提醒公众做好防护措施。

4.5指挥和协调

4.5.1指挥和协调机制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大气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工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大气重污染天气情况,通知各成员单位立即启动响应措施。各成员单位接到事件信息通知后,在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职能和处置规程,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发生大气重污染天气时,相关各乡镇政府及各成员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应急指挥部提供有关情况、发展态势和处置方案等重要资料。

4.5.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1)提出应急响应原则要求;

2)明确专人负责与应急指挥部和各成员单位沟通、协调、汇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环境风险源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空气环境质量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政府报告应急行动进展情况。

4.6信息报告及公开

4.6.1信息报告

发生大气重污染天气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向政府应急办及应急指挥部书面报告,报请政府同意后,政府应急办应当立即向政府应急办报告。同时,环保局上报环保。内容包括大气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污染物种类及可能持续的时间等基本情况。

4.6.2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大气重污染天气预警可能持续的时间、防范建议等。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和手机短信以信息发布、情况通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5.应急保障

5.1人员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各职能部门、各乡镇政府、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建设,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能力,保证预警和应急措施的严格落实。

5.2科技保障

加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加强监测、预警系统、气象专家队伍建设。

5.3经费保障

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财政局审核,经政府审批后组织落实。

6. 监督管理

6.1社会监督

积极引导媒体、公众等社会力量依法、有序监督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强化信息公开,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公布空气重污染预警级别及相应应急措施。鼓励媒体监督,畅通公众监督渠道。

6.2责任追究

在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予以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引起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大气重污染天气真实情况的;

3)拒绝承担应急准备义务的;

4)拒不执行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8)有其他对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

7.预案管理

7.1培训和演练

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本预案至少3年组织1次演练。

7.2预案更新

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述预案中有关规定发生变化;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时,应当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制定和更新相关预案,确保与本预案有效衔接。

7.3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