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东县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

为切实搞好我县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黑办发〔201760号)以及中共鸡西市委办公室、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做好2017年全市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鸡办发〔2017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县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保障村民民主政治权利为宗旨,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照差额选举、无记名选举的要求,充分尊重登记选民的意愿,切实把思想好、作风正、有能力、愿意为村民服务的人选进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时间安排

根据我县农村工作实际,全县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从20171215开始至20182月末结束。

三、工作步骤

全县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选举前的准备工作阶段(20171215日-12月末)

(一)建立选举工作机构。县、乡(镇)要建立强有力的选举工作机构,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民政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组织部门负责指导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并与民政部门密切配合,把村党组织换届选举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有效衔接起来,统筹协调村“两委”换届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换届纪律警示教育,负责查处换届选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会同公安等部门调查处理换届选举中的贿选问题;宣传部门要把握舆论导向,加强正面引导和舆论监督,搞好政策法规宣传,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公安部门要配合做好选民登记工作,依法严厉打击蓄意破坏选举,扰乱换届选举秩序等非法行为,并向“重点村”、“难点村”派出警力,维护现场选举秩序;农业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换届前的村委会成员任期和离任审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宣传、培训、选举投票等工作经费的落实;信访部门负责接待处理换届选举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武装、妇联、共青团等部门要指导村民兵连、妇联、共青团组织建设工作,配合村委会换届选举。乡(镇)党委、政府对村委会换届选举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党政一把手是换届选举的第一责任人,要坚持书记抓、抓书记,各级党组织书记既要掌控全局,又要把工作抓实抓细。县、乡、村党组织书记要分别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职责。县、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包乡镇、包重点村和难点村进行排查整顿、选举实施和换届纪律执行等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做到换届选举不结束,督导(指导)组不撤离。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各乡镇要深入开展调查摸底,摸清村情民情选情,深入分析研判换届形势,借鉴以往经验,逐级制定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换届选举工作方案,明确职数结构、资格条件、提名方式、选举方法、工作程序等内容,制定时间表、路线图,细化实施步骤、进度安排,要做到时间到天、任务到人。要坚持因地制宜,一村一策,特别是对重点村、难点村,要有针对性地制定预案。对软弱涣散村要坚持先整顿后换届,切实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为换届选举顺利进行奠定坚实基础。

(三)落实选举经费。根据《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条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培训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村民委员会自行解决选举经费,不足部分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财政给予补助”的规定,全县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好选举工作经费,确保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四)做好村委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和任期考核工作。县农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黑龙江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工作开始前公布”的规定,对本届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离任审计。对清理审计出的问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做出处理,并将结果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乡(镇)党委、政府要开展村“两委”班子任期考核,通过述职述廉、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全面考核村“两委”班子任期目标、三年规划、承诺事项完成情况和村干部履职表现,把考核结果作为推选候选人的重要考核依据。

(五)做好选举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省民政厅以视频会议形式已经对县、乡两级换届选举相关人员进行了培训。下步,各乡镇要对包村干部及村选举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重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省、市选举工作政策文件精神,注重实效性和操作性,切实提高他们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能力。

(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干部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各乡(镇)要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让广大村民充分认识和了解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选举的各个环节和投票方法。教育引导登记选民消除家族、宗族、派别等不良影响,切实按照真实意愿投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第二阶段:实施选举工作阶段(20181月-210日)

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59人单数组成,其成员由村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得票多少的顺序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注重把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和党员依法推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特别是要把村党组织书记依法推选为选举委员会主任。村党组织书记被推选为村民委员会主任人选的,由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威信高的党员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继续组织选举实施工作。推选工作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在乡(镇)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进行,严禁任何组织或领导干部指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正式候选人的,必须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有关选举事项,对于依法不履行职责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提出免职建议,由推选其产生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终止其职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两次擅自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其职务自行终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其它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具体换届选举实施方案,提名选举工作人员,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并公布名单,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2、开展换届选举宣传动员工作,告知村民选举事项,解答有关选举的询问;

  3、公布选举的时间、地点和投票方式;

  4、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5、审查、确认村民参加选举的资格,登记并公布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6、依法确定候选人名额,主持候选人推选工作,审查候选人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组织竞选活动;

  7、审查、确认委托投票申请,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

  8、主持换届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9、组织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10、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

  11、受理村民有关选举的检举和申诉;

  12、总结上报有关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13、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选民登记

1、选民资格登记。各乡镇、村要在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选民登记的基础上,重新复查和确认选民资格,做到不错登,不重登,不漏登。依据《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选民必须同时具备年龄条件、政治条件、属地条件和行为能力条件。选民登记采取设立登记站和选举工作人员上门登记的方式进行。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登记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不计入选民基数:①不能准确表达自己意志的;②本人表示不参加选举的;③登记期间,经公告、电话等方式均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 参加选举的村民的年龄计算的时间以选举日为准。参加选举的村民的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年满十八周岁尚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口簿记载的日期为准。对出生日期有异议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核实。选民登记结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具有选民资格的选民造册登记。

  2、公布选民名单。村民选举委员会必须对造册登记的选民名单进行认真的审核和确认,做到准确无误。造册登记的选民名单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确认后,在正式选举日前20天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张榜公布。对公布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在三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提出书面申诉,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在三日内协调村民选举委员会处理。

(三)明确村民委员会成员职数设置、结构、确定职位选举和候选人的基本条件

1、职数设置。根据我县的实际情况,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成员具体职数可按照以下标准设置:1500人以下并且只有3个自然屯的设3人;1500人至3000人或者有45个自然屯的设5人;3000人以上或者有6个以上自然屯的设7人。

  2、结构。村“两委”班子成员之间不应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特别是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会计之间还不宜有近姻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实行近亲属关系回避制度。已选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职务最高的一人当选;职务相同,得票最多的一人当选。按照《黑龙江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在提名和确定候选人时,要充分考虑到村民委员会成员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民族等因素。新提名的村委会负责人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引导村民把那些素质好,威信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办事,善于谋划和发展农村经济的人提名为候选人,尽可能地使新一届村委会班子结构更加合理。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至少有一名女性。提倡依照法定程序村党组织成员与村委会成员交叉任职,提倡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一人兼任。交叉任职和“一肩挑”比例应比上一届有明显提高。

3、确定职位选举。我县第十一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全县123个村全部实行确定职位选举。确定职位选举,被提名人除应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候选人条件外,还应具备有关职位规定的必要条件。村民委员会成员具体职位可以参照如下设置(以5人为例):村委会财经委员(会计)应具备一定的财会知识或能力;治安调解委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并符合民兵连长的规定条件;妇女委员兼计划生育、卫生委员应是妇女;青年文教委员(拟推荐为团支部书记人选)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为宜。村民委员会成员设置7人的,上述职位可以适当分设;设置3人的,上述职位可以兼职。

4、明确候选人条件。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切实选好配强村委会班子,要拓宽选人视野,进一步打破地域、行业、身份等限制,注重从现任优秀村干部、大学生村官、农村致富带头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行业协会负责人、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村医村教、复员退伍军人、回乡大中专毕业生、外出务工经商人员中推选村干部。鼓励和支持他们参加换届选举。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按照“一好四强”要求严格把关。新一届村委会班子成员候选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政治立场坚定,听党话、跟党走,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能够带头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策部署;

2.带领致富能力强。有较强的集体观念、市场观念和开拓意识,有头脑、懂经营、会管理,能够带头致富并带领群众发展富民产业、落实扶贫政策、领办创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在脱贫攻坚中能打硬仗,走共同富裕道路;

3.服务群众能力强。与农民群众有深厚感情,心系群众,乐于助人,积极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4.依法治理能力强。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办事公道,作风民主,敢于碰硬,工作有方法,善于做群众工作和协调处理矛盾; 

5.廉洁自律意识强。为人正派,遵规守纪,诚实守信,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传统美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被提名为村“两委”班子成员候选人:

  1.被处以管制以上刑罚或刑满释放不满3年的;

2.涉嫌严重违法或犯罪,正在被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3.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纪律处分,按照规定未满有关期限的; 

4.有严重侵犯群众利益、破坏治安稳定、侵蚀基层政权等“村霸”行为的; 

5.侵占村集体资产资源,涉嫌职务侵占,造成严重后果的;

6.以威胁、暴力、欺骗、贿赂等手段,破坏、妨害选举的;

7.煽动、组织群众非正常上访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8.破坏民族团结、挑起民族纠纷的;

9.参加邪教组织,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的;

10.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等其它不宜提名的情形。

乡(镇)党委要对村委会班子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统一征求县纪检(监察)、综治、信访、公安、司法、农业等部门的意见,防止将不符合条件的人选进村委会班子。

(四)候选人的产生

1、候选人的产生方式。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提名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一种方式,其他的提名方式均属违法行为。每一村民提名的候选人不得多于应选人数,当提名的候选人过多时,应通过预选,以得票多者确定为正式候选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出现缺额的,从提名人选结果中按得票数多少依次递补。

实行村民委员会成员确定职位选举,每个职位要确定2名或2名以上正式候选人,实行竞选。候选人中至少有两名女性。村民选举委员会应把各个职位的条件在村民提名前予以公布。

2、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的5日前以得票多少为序张榜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得票数相同的以姓名笔画为序进行公布。

3、客观公正介绍候选人。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通过召开选民大会等形式,组织正式候选人与村民见面,发表竞选演说,介绍治村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但严禁候选人违法违规承诺、搞人身攻击等违背公平竞争行为的发生。有上述行为发生的,按照《黑龙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五)投票选举

1、投票前的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前,完成以下工作:①在选举日的十日前公告选举时间和投票地点;

②组织工作人员学习、了解、掌握选举程序;

③核实、公布参选人数;

④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

⑤准备票箱和选票,布置选举会场;

⑥办理选举的其他准备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等选举工作人员。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能填写选票的,由本人申请,经过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可以委托除候选人以外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代为填写选票。代写选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每个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最多只能为三人代写选票。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由本人书面或者利用视频等可确信的方式提出申请,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候选人以外的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代为投票。每个有选举权的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

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流动票箱。流动票箱仅限于行动不便等不能到选举中心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使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带领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其住所接受投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派员到选举大会现场指导。

2、召开选举大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下,采取召开选举大会的方式进行。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中心投票站和若干分投票站。投票站应当设有选票发放处、代写处、秘密写票处和投票箱。投票箱应当符合安全保密要求,每个投票箱应当有三名以上监票人员负责监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凭参选证或者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选票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本人或者被委托人、代写人独立填写。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填写选票时,任何人不得接近秘密写票处或者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填写选票。

每个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投反对票、投弃权票,也可以另选其他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每张选票中无法辨认的部分和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部分无效。

全部无法辨认和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为废票,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每次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

选举采取公开唱票、计票的方法。投票结束后,选举工作人员应当将所有票箱立即送到村民选举委员会指定的计票地点,当众开箱,公开唱票和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由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记录签字。

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或者另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得票相等的候选人或者另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3、公布选举结果。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经过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应当在投票选举日当天张榜公布,并于三日内形成书面的选举报告,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选票由乡(镇)人民政府保管,期限三年。

(六)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后续工作

1、建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后的工作移交制度。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印章,并于十日内将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办公用具、财务账册、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等移交完毕。村民委员会成员未按时进行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造成村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妨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2、推选产生新一届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立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产生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总数由村民会议确定,村民代表总数一般不得少于三十五人。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中推选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人单数组成,其中主任一名,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3、设立下属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立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产生下属委员会成员,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民政福利等委员会。提倡和鼓励村“两委”成员依法兼任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和配套组织负责人。

4、健全选举档案,整章建制。各乡镇党委、政府要指导帮助新一届村级组织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修订完善村民自治章程 、村规民约。各乡(镇)村要建立健全选举档案,及时总结选举情况,把选举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各类报表、选举结果报告单、会议记录、选票等,按照要求及时整理,分类装订成册,进行妥善保管。村级选举工作档案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18210日-2月末)

全县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总结验收工作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县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将组成验收组,全面检查各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是否依法进行;选举的组织指导工作是否认真、得力;选举过程是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直接、差额、秘密和无记名的原则;村民的民主权利是否得到了保障;大多数村民对选出的村民委员会是否满意;实行村民委员会成员确定职位选举效果如何等。各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要在选举结束后,向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汇报本届选举工作情况,并将换届选举工作总结材料报县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重点要求

(一)在实施过程中,要坚持做到“五个公开”“两个完善”“三项承诺”“一个纪实”。

1、坚持“五个公开”。一是职数、构成原则、候选人的条件、选民情况公开;二是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提名推荐情况公开;三是村民委员会成员资格审查情况公开;四是投票、唱票、计票公开;五是村委会班子正式选举结果公开。

2、做到“两个完善”。一是完善候选人介绍方式。可以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选民大会等形式,组织正式候选人与党员、村民见面,围绕“三项承诺”等内容发表竞选演说,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正当宣传展示自己。二是完善秘密写票制度。确保村民在无干扰的情况下自主表达选举意愿,防止出现舞弊现象。

3、实行“三项承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围绕遵守换届选举纪律、依法公平参选、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等,进行竞职承诺,并签署《遵守换届选举纪律事前承诺书》;结合本村实际,在学习、思想、工作、作风和廉政等方面,提出任期目标和主要措施,进行履职承诺;围绕当选后出现履职能力差、工作作风差、党员群众满意度低、上级组织考核不称职、没有履行好竞职履职承诺事项等情况,进行辞职承诺。“三项承诺”内容应写入候选人履职设想或竞选演说文稿,候选人签字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和乡(镇)党委、政府进行审查备案,并向党员群众公示。村民委员会成员当选人“三项承诺”履行情况要列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内容。

4、推行“一个纪实”。坚持换届选举全程阳光操作,推行村委会换届选举“全程纪实”制度,换届选举工作的各个环节,都必须由参与竞争人员和相关党员、村民和工作人员签字认可,确保换届选举法定程序、步骤严格执行不变通,相关当事人对有关事宜认同认可不反复。强化换届选举全过程监督,特别是对重点村、难点村,要适当运用照相、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做好影音记录,留存“第一手”资料。

(二)规范选举行为。各乡(镇)村要严把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选民登记、提名确定候选人、投票选举等关键环节。严禁不经民主推选、由组织或少数干部指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进行选民登记,既要保护选民的选举权利,又要防止选举权利的滥用。坚决制止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使用金钱、有价证券、实物或提供各种消费活动拉选票、贿赂选举工作人员或其它村民的贿选行为,以及许诺当选后为投票人谋求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候选人被确认有贿选行为的,依法取消其在本届选举、另行选举和补选中的候选人资格;如已当选,宣布其当选无效。同时,要正确区分一般人情往来、候选人捐助公益事业以及承诺经济担保等法律未明确禁止的行为与直接买卖选票行为的不同。要认真按照选举程序组织投票,切实维护选举大会的现场秩序,禁止任何人向选民展示钱物等扰乱选举现场秩序、影响选民投票意向的行为。

(三)认真查处违法行为。根据《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违反选举规程,属于工作失误性质的,一经发现立即纠正,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对个别情节严重、给选举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对少数怀有不良动机、故意违反选举法规,以暴力、威胁、恐吓、欺骗、贿赂以及利用黑恶势力等手段扰乱、破坏选举工作或者侵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应由各级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从重从严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四)做好群众信访和稳定工作。各乡(镇)要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的群众信访工作。乡(镇)党委要与候选人和工作人员进行选前集体谈话,做到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要形成党政主导的、科学有效的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乡镇党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对可能因村委会选举引发的群体事件,事先制定处置预案,早发现、早报告,依法妥善处置。村民对换届选举程序、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反映,由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并在接到反映后的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申诉,由县级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全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办理信访案件的督查力度,对群众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选举程序等问题的咨询,及时给予正确答复。对到期不选、假选以及违法操纵选举等严重侵害农民群众民主权利的信访案件,要及时调查处理。

五、组织领导

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农村基层干部整体素质的重要工作,是保障村民行使民主权利、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对落实党和国家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推进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全县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刻认识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重大意义,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为切实加强对全县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成立鸡东县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

  长:王兆成  市委常委,县委书记

        王景章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徐    县委副书记

        高玉慧  县委常委、纪委书记

        赵清源  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宋振江  县委常委、组织部长

        李军亮  县委常委、宣传部长

        王晓锋  县政府副县长

  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县公安局副局长

        王晓伟  县法院副院长

        毛有元  县“两新”工委书记、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朱艳宇  县财政局局长

    县民政局局长

        刘纪生  县政法委副书记

        刘恩鹏  县司法局局长

        刘德臣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闫国婧  团县委书记

        杜宏家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杨永芹  县妇联主席

        金保东  县农业局局长

徐忠林  县信访局局长

        崔学瑞  县委统战部主任科员

        韩东升  县纪委副书记

县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