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东县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暂行规定

为了更好地维护参保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益,充分尊重参保人员在诊治疾病上的选择权,最大限度地体现以人为本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促进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和谐发展,依据省、市相关政策,制定鸡东县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规定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鸡东县参加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

第二条 凡在本地定点医疗机构能够诊断、医治的疾病,原则上不转外地治疗。县域内住院实行一卡通,不需转诊,县内二级医疗机构不能诊治的,可由首诊医院转至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诊治。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按程序办理市外转诊:

1、经本市三级以上医院多次检查、会诊,仍未确诊的;

2、患者病情严重而本市无条件(无此设备或技术)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或无足够条件救治的危重病人;

3、参保人员患有恶性肿瘤、颅内肿瘤、血液系统疾病或需器官移植治疗的疾病,需到县外诊治的。

第四条 参保人员办理转诊、转院按以下程序执行:转往鸡西市或省内其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由本县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经主治医师填写《鸡东县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就医审批表》、科主任签署意见,由主管业务院长审批。需转往省外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由院长或由院长委托专门人员审批,再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登记、备案。

第五条 未经办理转诊转院登记、备案手续,自行选择医院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条 参保人员如遇紧急情况需转县外就医的,可先行就医,但必须由家属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报县医疗保险居备案。

第七条 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后,持社会保障卡到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持卡就医,已开通“异地就医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出院后可直接结算;在未开通“异地就医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并使用银联卡刷卡结算。治疗终结后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持转诊转院手续、结算收据(原件)、住院结算银联卡刷卡小票、病历复印件、住院费用清单等材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

第八条 市外转诊要求:

1、定点医疗机构应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严格掌握转诊条件,按转诊程序审批转诊申请;

2、市外转诊原则是转上不转下,转诊医院必须是技术力量和医疗设备优于转出医院的医疗机构;

3、市外转诊只能按病情选择一所医院,如需转第二所医院,必须有第一所医院的转诊证明,转诊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最长为90天,超过90天的应凭转诊医院的证明,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参保人员因公出、探亲、旅游等原因临时外出期间,因急诊抢救住院发生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按照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规定报销。报销时需提供相关依据。

第十条 长期在异地居住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未办理安置手续的,按相关政策,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因城乡居民医保于2017年整合完成,为确保政策有效衔接,参保人员待遇不受影响,设立一年过渡期,凡在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的参保人员,在住院7个工作日内由病人家属持就诊证明或诊断书到鸡东县医保局办理审批备案手续,未办理手续的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社会医疗保险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